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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需求

   

       在《巴黎协定》框架下,各国气候中和法律法规为氢及衍生物低碳燃料创造了新市场。目前,欧盟已建立了法律、认证、碳交易市场等相互联动的市场体系,由于其碳价格相对较高,全球氢及衍生物低碳燃料资源向欧盟流动。2021年7月14日,欧洲提出“Fit for 55”。承诺在2030年底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%的目标。2023年11月20日,欧盟发布了《可再⽣能源指令II》(修订版)。修订后的《可再生能源指令II》和《ReFuelEU航空条例》,使欧盟实现气候目标更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主要变化为:


  1. 将欧盟2030年具有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从目前的32%提高到至少5%;
  2. 明确了对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、增加自然碳汇、更新排放交易系统、污染定价、绿色转型投资,以及为公民和小企业的碳减排给与支持;
  3. 实施《替代燃料基础设施部署条例》(AFIR)。将在2035年前逐步淘汰污染车辆,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道路运输、航运和航空中替代燃料的使用,为欧洲道路沿线的充电和加氢基础设施设定了强制性部署目标;
  4. 制定了欧盟范围内可持续燃料的统一规则(ReFuelEU )。《ReFuelEU Aviation》规定,可持续航空燃料(SAF)供应商,供应给欧盟机场的SAF掺混比例要不断增加;通过《欧盟海事燃料条例》(“Fit for 55”内容之一),逐步降低船舶排放强度,促进5000总吨以上的商船使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。

 

       2024年4月23日,欧洲议会(European Parliament)和欧盟理事会(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)两大欧盟立法机构达成了有关《ReFuelEU Maritime》立法草案的临时协议。作为欧盟“Fit for 55”一揽子计划的关键部分,《ReFuelEU Maritim》倡议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对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需求和持续使用,减少海事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,同时确保海上交通的平稳运行,避免内部市场的扭曲,以实现海运走上欧盟2030年和2050年气候目标的路线,并在落实《欧洲气候法》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。临时协议的文本保留了欧盟委员会最初提案的核心内容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做出了一些修正。主要内容为:


  1. 从2035 年1月1日起提高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目标,并采取措施鼓励使用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(RFNBO);
  2. 根据系统应与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 (AFIR) 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,修改岸上供电(OPS)的要求和与零排放技术相关的规定;
  3. 在涉及燃料认证时,将化石燃料排除在认证过程之外,同时改进规定,使该过程更具前瞻性;
  4. 修改关于ReFuelEU 处罚产生的收入及其分配给项目的规定,以通过增强的透明度机制支持海事部门的脱碳;
  5. 在相关报告和审查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监督法规实施的义务。

 

以上信息来源于:https://ec.europa.eu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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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:

《欧盟可再生能源法II》(修订版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欧盟商用车排放标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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